个旧市大屯海流域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实施方案

来源: 时间:2017/12/29 16:48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云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有效推进大屯海流域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及养殖污染整治工作,促进畜禽养殖合理布局,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结合个旧市大屯海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加强规划引导为主线,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科学合理划定大屯海流域禁养区范围,从源头上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控制,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促进我市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6.7.1);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1.1);

  (四)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第643号令,2014.1.1);

  (五)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六)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

  (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2010年第7号令);

  (八)《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12.19);

  (九)《云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标准和备案规定》(云农(牧)字〔2008〕35号);

  (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三、划定原则

  (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原则;

  (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原则;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六)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

  四、划定标准

  大屯海流域禁养区内禁止建设有畜禽规模养殖场。畜禽规模养殖是指能繁母猪存栏50头以上或生猪常年存栏200头以上;肉鸡、蛋鸡常年存栏5000羽以上;牛(包括奶牛)常年存栏50头以上;羊常年存栏200只以上;鹅常年存栏500只以上;鸭常年存栏5000只以上;兔常年存栏500只以上的养殖场(小区)。

  五、划定范围

  (一)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

  大屯海坝脚外延50米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外300米以内的区域为禁养区。

  在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改建各类畜禽规模养殖场或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农户自养畜禽必须圈养,并配套相应的粪污处理设施,并做好污染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

  本方案实施前禁养区内原有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由市环保局组织清理整顿,其污染物排放治理达不到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要求的,由市政府依法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搬迁或关闭。

  (二)畜禽规模养殖可养区

  大屯海流域禁养区以外的符合城镇发展规划可以养殖的区域为可养区。可养区内鼓励发展适度规模的现代化、标准化、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新建、改建、扩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时,必须经科学论证,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且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不得影响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实行“一场一档”管理,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并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要求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场登记备案手续。

  六、监督管理

  (一)稳步推进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的关闭或搬迁

  2017年底前,由市环保局牵头对大屯海流域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内原有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清理整顿,限期内达不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拆除。

  (二)加大可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粪污排放治理

  大屯海流域禁养区以外的可养区内提倡适度规模、集约化、标准化养殖,并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优化养殖场(小区)布局,实行雨污分流、干湿分离,污染物集中治理,总量控制,达标排放。配套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严禁乱抛病死畜禽尸体,防止疫病扩散和污染环境。2020年底前,大屯海流域畜禽规模养殖粪污综合利用率达85%以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率达100%。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实行畜禽规模养殖场禁养区是保护和改善大屯海流域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保障。为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个旧市大屯海流域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毛文波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席忠超  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助理、市政府应急办副主任

  陈建龙  市农业局局长

  成  员:龙  泽  市农业局副局长、畜牧兽医局局长

          林  航  市环保局副局长

  赵莉波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闵雪梅  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  瑜  市发改局副局长

  邓  磊  市规划局副局长

  李  继  市林业局副局长

  李浩阳  市水务局副局长

  张  维  大屯镇副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农业局,由市农业局副局长、畜牧兽医局局长龙泽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统筹协调日常事务。领导小组成员若有变动,由相应人员替补,不再另行发文。大屯镇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尽快制定出部门的工作方案,落实措施,确保畜禽规模养殖与大屯海生态保护全面协调发展。

  (二)明确责任,齐抓共管

  各相关部门要协调配合,制订具体有效的监管措施,建立联动机制和长效监管机制,确保大屯海流域畜禽规模养殖禁养、限养和防污染治理工作目标落到实处。

  1.大屯镇人民政府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禁养区划定任务,负责对禁养区内原有养殖场实施逐步搬迁或关闭。严格把好畜禽养殖管理关,坚决遏制“先污染,后治理”现象发生。把畜禽禁养和污染防治管理相关规定列入《村规民约》,开展村民自治,加大宣传力度,严格监督检查,确保大屯海流域畜禽规模养殖污染物整治取得实效。

  2.市财政局职责:市财政局做好财政预算,为在禁养区内搬迁或关停的养殖场予以适当补偿。

  3.市发改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规划局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畜禽规模养殖场的用地许可和项目审批等工作,并对畜禽规模养殖场违法占地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4.市环保局职责:负责大屯海流域畜禽规模养殖场的环保执法工作,负责畜禽规模养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三同时”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养殖场污染事件,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对未经申报登记的养殖场,依法进行处理。对其污染物排放治理达不到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要求的,报请市人民政府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拆除关闭。

  5.市农业局职责:会同乡镇对划定区养殖状况进行摸底,提出分类处理意见。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管理和备案审核,以及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的指导工作,避免导致环境污染。大力推广干湿分离、沼气化处理、有机复合肥加工、养殖—沼气—种植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进一步加大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力度,促进畜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三)广泛宣传,舆论监督

  个旧报社、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开展大屯海流域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对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宜居个旧的重大意义,特别是要加大面向农村的宣传,及时报道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畜禽养殖污染事件和治污典型,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声势,争取广大群众支持。

  八、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