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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4348/2017-07748
规划计划
2017-12-16
红河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规划(2016-2020年)

红河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规划(2016-2020年)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法治政府建设规划暨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云发〔2016〕32号),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规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依法治州、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红河、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加快实施“融入滇中、联动南北、开放发展”战略,为“全力融入滇中城市经济圈,努力建成全省面向东盟开放的重要交通枢纽、全省经济跨越式发展的战略支撑、全国少数民族自治州排头兵”,确保与全国全省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谱写好中国梦红河篇章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总体目标

  到2020年,我州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三)基本原则

  建设法治政府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红河实际出发,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简政放权,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实行法治政府建设与创新政府、廉洁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相结合。

  (四)衡量标准

  政府职能依法全面履行,推进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完备,政府管理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定型;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普遍建立;宪法法律严格公正实施,依法行政暨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制度全面施行;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全面建立;人民权益切实有效保障,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机制有效运转;依法行政能力普遍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明显增强。

  二、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目标:牢固树立和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基本理顺,政府职能切实转变,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职责依法全面履行。

  措施:

  1.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清理并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审批流程。最大程度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的许可,最大限度缩小投资项目审批、核准的范围,最大幅度减少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实施必须依法有据。取消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资质资格准入许可。对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下级政府及其部门实施更方便有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下放。加大取消和下放束缚企业生产经营、影响群众就业创业行政许可事项的力度,做好已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对增加企业和公民负担的证照进行清理规范。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目录化、编码化管理。

  2. 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审查论证。州政府规章以及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严禁以备案、登记、注册、年检、认证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

  3. 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措施。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实行一个窗口办理、并联办理、限时办理、规范办理、透明办理、网上办理,提高行政效能,激发社会活力。受理审批申请要出具受理单,对多部门审批事项实行一个部门牵头的“一条龙”审批或并联审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要公开审批的受理、进展、结果等信息。推行网上预受理、预审查,构建横向到部门、纵向与省级和县级连接的全州网上审批服务平台。加快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实施在线监测并向社会公开,实现部门间的横向联通及州、县(市)的纵向贯通。加快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支持各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

  4. 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环节、收费、办理时限。严禁将属于行政审批的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行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坚决整治“红顶中介”,切断行政机关与中介服务机构之间的利益链,推进中介服务行业公平竞争。建立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中介服务的监管。

  5. 大力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要求,在全面梳理、清理调整、审核确认、优化流程的基础上,将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以权力清单的形式向社会公开。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制定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对权力行使的实施程序、办理时限、监督方式等进行分解细化,逐一理清与行政权力相对应的责任事项、责任主体、责任方式,建立与权力相统一的责任清单。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工作。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严格执行国家、云南省公布的负面清单,放宽市场准入,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清单制度,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规、不合理的收费基金项目,公布州级收费目录清单,减轻企业和公民负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且未按规定批准、越权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者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及收费,一律取消;擅自提高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的,一律停止执行。

  6. 优化政府组织结构。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优化政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工作流程,理顺部门职责关系。依法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和规则,依法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政府机构,清晰合理确定政府及部门职责权限,解决职能交叉问题。机构编制调整不突破政府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量。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完善政府绩效管理。推进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定化,依法完善不同层级政府事权制度,强化州、县(市)政府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执行职责。

  7. 完善宏观调控。加强规划、政策、标准等的制定和实施,注重全局性事项统筹管理、体制改革统筹协调。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实施并公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清单。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根据上级政府授权公布政府定价目录,放开竞争性领域商品和服务价格。

  8. 加强市场监管。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继续清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加快工商登记后置审批改革。进一步推进工商注册登记制度便利化,实现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实行“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市场监管方式,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透明、规范、高效的投资项目纵横联动、协同监管机制,实行综合监管,推广随机抽查,探索“智能”监管。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和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配合国家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全国一张网”建设,依法保护企业和个人信息安全。健全对外投资促进制度和服务体系,支持企业扩大对外投资,推动装备、技术、标准、服务走出去。

  9. 创新社会治理。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加大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培育力度,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支持和发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规范和引导网络社团社群健康发展,加强监督管理。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格落实综治领导责任制,健全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实现村(社区)网格化管理全覆盖,切实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健全点线面结合、网上网下结合、人防物防技防结合、打防管理结合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增强社会治安整体防控能力,努力使影响公共安全事故(案件)得到有效防范,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明显提升,社会更加和谐有序。提高公共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和防灾救灾减灾能力,加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服务管理,切实维护公众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安全,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推进平安社区建设。推进社会自治,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全方位强化安全生产,全过程保障食品药品安全。

  10. 优化公共服务。着力促进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健康发展,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调节收入分配和完善社会保障职能,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实现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法定化,健全特殊人群关怀帮扶体系。突出保障和改善民生,确保就业、教育、医疗、食品安全、社会保障、保障性住房等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得到有效回应和解决。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加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质量监管。推进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向社会购买;确需政府参与的,实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11. 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加快建立和完善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制度。依法深化资源型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完善并严格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目标: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使政府管理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和谐社会、生态文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措施:

  12. 完善政府立法体制机制。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严格落实立法规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推进立法队伍正规化建设。州政府依法行使政府立法权,可以依法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或者制定政府规章,开始制定规章的时间,与省人大常委会确定的红河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同步。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建立健全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根据《红河州人民政府提出单行条例草案办法》(红政办发〔2015〕14号)规定,健全政府立法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推进政府立法精细化,增强政府立法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坚持立法项目立项论证制度,完善立法项目向社会公开征集制度,对拟进入立法工作计划的项目通过立项论证和开展立法前评估等方式,健全立法项目论证制度,科学编制政府立法工作计划。重要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定化。政府立法主动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并加强沟通与协调,完善立法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或者政府法制机构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开展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协调决定,不能久拖不决。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定期开展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采取调研、论证、问卷调查等形式及时掌握规章的实施效果以及取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等情况,提高政府立法科学性。对不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要及时修改和废止。加强政府规章解释工作。

  13. 强化政府提出单行条例草案工作。政府提出单行条例草案应当结合我州实际、突出特色。围绕州委、州政府中心工作,重点抓好特色产业发展培育、政府投资管理、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历史和民族文化保护、创新社会治理、公民权利保障、改善民生和社会保障、防灾减灾、政府自身建设等领域的立法,对社会高度关注、行政管理急需、条件较为成熟的,要集中力量抓紧完成。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统一、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要及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发挥立法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

  14. 提高立法公众参与度。完善立法公众参与机制,加强公众参与立法机制的课题研究,拓展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健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有计划地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专家学者担任立法顾问。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拟设定的制度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各方面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要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对进入审查程序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坚持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探索建立立法基层联系点,健全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和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

  15. 加大规范性文件审查力度。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把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确定为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经程序并不断完善。积极推行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制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本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确认和公告工作,不适格主体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起草、审查、决定、登记、公布、备案的程序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州、县(市)政府对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规范性文件在批准前,应当由法制部门(机构)重点对制定主体、制定依据、制定内容、制定权限和制定程序等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需要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并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16. 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规范性文件审查专家咨询制度。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审查制度,加大备案审查力度,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制定机关在规范性文件公布或者印发之日起15日内依法报送上级行政机关备案,未按要求报送备案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法制部门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由行政监察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重点加强对是否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影响其合法权益,涉及地区或者部门利益保护等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各级行政机关要畅通举报渠道,积极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建议,经有权机关的政府法制部门或者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后,认为确属违法的,应当及时监督纠正或者报请有权机关依法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通报制度,加快推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系统的运用。法制部门(机构)应当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管理工作作为法制监督的重点内容,严格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组织1次对本地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管理工作的检查。

  17. 建立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清理有关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2017年年底前,对州、县(市)、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及政府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进行1次全面清理。2020年年底前,要对州政府规章以及各地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再次进行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及时通过当地主要报刊、政府门户网站、部门信息公开网站等向社会公布。实行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根据规范性文件立改废情况及时作出调整并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并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推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对新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标明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行失效。有效期届满仍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要由制定机关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按照相关程序修订后重新发布。

  18. 全面清理政府和部门文件。自2016年起用5年时间,对除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外的其他各类文件分级分步进行1次全面清理,根据清理结果作出保留、修改、废止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目标:行政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决策法定程序严格落实。决策质量显著提高,决策效率切实保证,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建立完善,违法决策、不当决策、拖延决策明显减少并得到及时纠正,行政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大幅提升。

  措施:

  19. 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制定红河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范,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明确决策主体、事项范围、法定程序、法律责任,规范决策流程。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强化决策法定程序的刚性约束。科学界定和划分各级政府之间、政府部门之间、政府和部门内部的决策范围、权限,确保决策制定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20. 增强公众参与实效。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广泛听取意见,与利害关系人进行充分沟通,并注重听取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意见。各级行政机关特别是州、县(市)政府要加强公众参与平台建设,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应当公开信息、解释说明,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规范听证程序,扩大听证覆盖面,对涉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实行听证。依法应当听证而未经听证的,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策,听证意见应当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推行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

  21. 提高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质量。加强新型智库建设,建立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论证。选择论证专家要注重专业性、代表性、均衡性,支持其独立开展工作,逐步实行专家信息和论证意见公开。完善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凡是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都要进行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社会效益、法律纠纷、财政金融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并把评估结论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22. 加强合法性审查。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在作出决策前由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部门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在作出决策前由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策。

  23. 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州、县(市)政府及其部门法制机构骨干专业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执业律师和其他法律专家参加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建立由有关法律专业人员参加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2017年实现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法律顾问全覆盖,2018年实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法律顾问全覆盖。

  24. 坚持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部门领导班子会议讨论,由行政负责人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行政负责人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要如实记录、完整存档。

  25. 严格决策责任追究。决策机关应当跟踪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完善行政决策监督制度,明确监督主体、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加强对决策事项的督查督办,健全并严格实施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目标:权责统一、权威高效、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全面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得到严格实施,各类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和制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经济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行政违法或不当行为明显减少,对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措施:

  26.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科学划分州、县(市)两级政府执法部门的执法任务重点。州级政府执法部门主要负责对下级行政执法的监管、指导,组织查处跨区域案件或者大案要案。行政执法队伍按属地原则设置在县级。同一县(市)行政区域不设两支同一类型的行政执法队伍。把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调整出来的人员编制重点用于充实基层执法力量。完善州、县(市)政府行政执法管理,加强统一领导和协调。大幅减少州、县(市)政府执法队伍种类,在完善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综合执法的基础上,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市场监督、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商务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支持有条件的领域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

  加大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管理和协调机制,逐步实现城市综合执法中的执法权、执法力量、执法手段三集中,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在乡(镇)试点开展综合执法。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科学配置行政强制执行权,提高行政强制执行效率。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界定案件移送范围,完善案件移送标准,明确案件移送程序,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

  27. 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重点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通过制定基准、完善程序、发布案例等方式规范行政裁量权。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推行行政执法文书电子化,实现对立案、调查取证、决定、执行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的跟踪记录,确保所有执法工作都有据可查。制定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行为。健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告知、集体讨论决定、罚没收入管理等制度,明确听证、集体讨论决定的适用条件,明确执法步骤、环节和时限。完善行政执法权限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执法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建立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制度。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由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28. 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公开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执法职权、执法职责等信息。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逐步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完善网上执法办案及信息查询系统。强化科技、装备在行政执法中的应用。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协同机制。

  29.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建立健全常态化的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充分利用“互联网+”资源优势,加快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情况通报等制度,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防止和克服执法工作中的利益驱动,惩治执法腐败现象。规范案卷评查范围、方式、程序,提高案卷评查能力,强化评查结果运用,评查结果予以反馈并进行通报,州、县(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每年组织1次以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30. 健全行政执法主体及人员管理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主体的清理、确认、公告工作。强化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和颁发执法证件,不得从事执法活动。配合建立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主体及行政执法人员数据库。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强化业务培训,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平时考核制度,科学合理设计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规范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其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等。

  31. 健全执法财政保障机制。行政机关履行执法职责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纳入本级政府预算,保证执法经费足额拨付。改善执法条件,合理安排执法装备配备、科技建设方面的投入。加大对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的监督检查力度,严禁以任何形式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任务或者指标,严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目标:科学有效的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基本形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进一步健全,行政监督实现法治化,各方面监督形成合力,行政机关接受监督更加自觉,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得到切实保障,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违法行政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制度和对违法行政的问责制度更加健全,违法行政责任人依法依纪受到严肃追究。

  措施:

  32. 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坚持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完善各方面监督制度,确保行政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有效落实公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惩治和预防腐败、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等要求,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加强行政程序制度建设,严格规范作出各类行政行为的主体、权限、方式、步骤和时限。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加快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严格执行行政决定事项,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回或者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依法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造成行政管理相对人财产损失的,及时依法予以补偿。违法行使职权造成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及时依法予以赔偿。行政合同和协议严格履行,承诺事项切实兑现。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和考核、表扬、奖励诚信情况报告制度。

  33. 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在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党组(党委)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级政府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认真执行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接受询问、质询制度和工作评议制度,以及报备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度。认真研究处理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政府工作提出的有关审议意见,及时研究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提案,切实改进工作。健全知情明政机制,政府及其部门向政协定期通报有关情况,适时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通报情况、寄送资料,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履职提供便利、创造条件。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行政机关负责人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正职负责人、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因疾病、出国、重要公务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庭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作出说明并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强化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关或者机构的行政应诉责任,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和裁定,建立行政机关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和裁定的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接受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落实情况书面反馈提出建议的人民法院或者检察院。支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

  34. 加强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加强对重点部门和关键岗位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改进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化监督制度。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极易导致权力滥用和失控,产生腐败行为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建立内部审批制度规范,防止内部审批漏管失控和权力滥用。各级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确保廉政建设各项任务落实。完善审计制度,健全审计工作领导机制和有利于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的审计管理体制,合理配置审计力量,建立具有审计职业特点的审计人员管理制度,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不断完善审计监督机制。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

  35. 完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主动接受舆论和社会公众监督,建立对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畅通举报箱、电子信箱、热线电话等监督渠道,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依法及时调查处理违法行政行为。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监督作用,加强与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互动,重视运用和规范网络监督,建立健全网络舆情监测、收集、研判、处置机制,推动网络监督规范化、法治化。完善政府法制督察和特邀法制督察制度,支持法制督察和特邀法制督察对行政执法实行综合督察。

  36.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政务信息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方便公众查询和获取,全面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优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流程,全面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加强政府网站的建设和管理,提升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回应关切、引导舆论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和内容。重点推进财政预算、“三公”经费、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事项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健全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查询评价机制,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配套保障机制。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突发事件、公共安全、重大疫情等信息发布等制度,依法积极稳妥制定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细化明确不予公开范围,及时进行调整更新。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做好对热点敏感问题的舆论引导,加强重大政务舆情回应督办工作,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完善政府公报、新闻发布、在线访谈、政务信息岛等传统方式,持续推进窗口公开和电子政务,及时公布当前开展的重点工作,保障公开内容覆盖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创新政务公开方式,按照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要求,积极稳步推进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强化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整合信息资源,加强协调联动,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构建基于互联网的一体化政务服务体系,提高政务公开信息化、集中化水平。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开展政务公开经常性教育培训,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强化激励和问责。

  37. 完善纠错问责和行政赔偿机制。加强行政问责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明确问责范围、问责程序,增强行政问责的针对性、操作性和时效性。健全问责方式,加大问责力度,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慢作为,坚决克服懒政、庸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或者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既要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要严肃追究领导责任。依法受理行政赔偿申请,规范行政赔偿程序,严格执行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围、程序、方式和计算标准。严格执行行政赔偿费用核拨规定,落实行政赔偿责任。

  (六)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目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公正、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多元化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全面形成并有效运转,各类调解主体有效互动,行政机关在预防、解决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充分发挥,通过法定渠道解决矛盾纠纷的比率大幅提升。

  措施:

  38. 健全依法化解纠纷机制。构建对维护群众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及时收集分析热点、敏感、复杂矛盾纠纷信息,加强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预警监测。强化依法应对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机制和能力。依法加强对影响或者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网络安全、社会安全等方面重点问题的治理。加大普法力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引导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表达诉求和维护权益。完善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39. 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改进创新审理方式,加大公开听证、实地调查取证和案件集体讨论审理力度,积极引入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学者、执业律师、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切实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增强行政复议的专业性、透明度和公信力,积极探索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责任追究制度。州、县(市)政府要依法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持续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推动相关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争取2020年前实现州、县(市)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独立设置、专职行政复议人员配备2名以上的目标。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重要作用。切实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素质,落实办案场所和办案车辆等有关装备保障,行政复议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和岗位待遇等制度。州、县(市)政府每年至少组织1次行政复议专项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行政复议人员业务知识和综合素质。

  40. 完善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制度。健全行政调解制度,建立健全政府部门“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政府法制部门或者部门法制机构牵头、相关业务部门为主要调解力量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行政调解范围,规范行政调解程序,加强行政调解能力建设。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有关行政机关要依法开展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工作,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41.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进一步完善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实现村委会、居委会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推进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中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提高人民调解员素质,增强人民调解规范化管理,规范人民调解登记、记录、调解协议书制作和档案管理工作。重点协调解决消费者权益、劳动关系、医患关系、物业管理等方面的矛盾纠纷,促进当事人平等协商、公平公正解决矛盾纠纷。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

  42. 改革信访工作制度。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规范信访工作程序,引领群众依法逐级走访,畅通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渠道,维护信访秩序。优化传统信访途径,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严格实行诉访分离,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引导群众在法治框架内解决矛盾纠纷,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健全信访责任体系,强化责任落实,完善信访绩效评估和考核体系,提升信访工作效率,推行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和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制度。

  (七)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目标: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理念,实现管理理念、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的重大转变。恪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等依法行政基本要求,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运用法治思维、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依法行政能力明显提高,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政府各项工作。

  措施:

  43. 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把法治观念强不强、法治素养好不好作为衡量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把严守党纪、恪守国法的干部用起来。将法制人才的培养发展纳入全州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选拔一批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的干部充实进领导干部队伍。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督促整改,问题严重或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44. 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全面建立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通过党组中心组学习、政府常务会议学法、领导班子集体学法等形式,系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学好宪法、基本法律知识和与自己所承担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完善学法制度,州、县(市)政府每年至少举办1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州、县(市)政府领导班子每年应当举办2期以上法治专题讲座,其他行政机关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的法律知识培训,切实做到学法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州、县(市)党校、行政学院和公务员培训机构等要把宪法法律和依法行政知识列为干部教育的必修课,在干部自主选学中加大依法行政专题和课程比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每年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等专题培训,使行政执法人员熟练掌握执法依据和执法流程,提升执法素养和执法水平。加大对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中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

  45. 完善政府工作人员法治能力考查测试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将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职的重要参考,促进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严格履行法治建设职责。优化公务员录用考试测查内容,增加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法律知识的比重。实行公务员晋升依法行政考核制度,政府及其部门将工作人员参加法治培训情况及学习成绩与职务晋升、奖惩等挂钩。

  46. 注重通过法治实践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必须守法律、重程序、受监督,牢记职权法定,切实保护人民权益。要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依法治理经济,依法协调和处理各种利益问题,努力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注重发挥法律顾问和法律专家的咨询论证、审核把关作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深入开展宪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全面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使执法人员在执法普法的同时不断提高自身法治素养和依法行政能力。

  三、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

  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最根本的保证,必须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发挥各级党委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法治政府建设各方面。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切实增强建设法治政府的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47. 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谋划和落实好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任务,主动向党委报告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消除制约法治政府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每年部署、规划和考核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制定法治政府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明确具体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单位,发挥牵引和突破作用,带动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全面深入开展。加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法制力量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

  48. 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建设法治政府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对不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本地区本部门一年内发生多起重大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建立州、县(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负总责,政府法制部门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推进依法行政体制。政府常务会议至少每年听取1次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及时解决本地区依法行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州、县(市)政府每年第一季度要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政府部门每年第一季度要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要通过报刊、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开。

  49. 强化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依法行政暨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纳入本地综合考评指标体系,占一定分值或者权重,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充分发挥考核评价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推动作用。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党组织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要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结合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要及时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

  50. 开展典型示范和宣传引导。积极开展建设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活动,大力培育建设法治政府先进典型。通过召开现场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经验,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定期通报和曝光违法行政典型案例,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改进工作。大力开展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宣传工作。加强正面宣传引导,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形式,广泛宣传法治政府建设目标、工作部署、先进经验、典型做法,正确引导舆论、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法治政府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51. 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政府和部门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其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所承担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等职责,使州、县(市)政府法制部门的规格、编制与其在新时期所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加大对政府法制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建立政府法制工作人员准入制度,重视提拔政治素质高、法治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法制干部。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要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建设一支岗位设置固定、职能独立、专业性强的政府法制工作队伍。健全政府立法、法制监督等队伍交流机制。加快培养与我州沿边对外开放相适应、熟悉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制人才队伍。

  52. 严格落实财政保障制度。州、县(市)政府要将同级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必要的经费开支列入年度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要加大经费投入,切实保障依法行政在组织推动、政府立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工作、依法行政宣传培训、示范创建、考核评议等方面的各项经费支出。加大信息化建设投入,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信息化水平。围绕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改善基层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

  各县(市)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本规划具体方案,明确提出时间进度安排和可检验的成果形式,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各项工作任务除实施规划有明确时间要求外,原则上应当在2019年12月前完成。州委、州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承担并履行好本实施规划确定的相关任务,并做好统筹协调,及时沟通协商,形成工作合力。作为牵头单位和负责单位的州委、州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政府要建立法治政府建设年度进展报告制度,及时向州委、州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州法制办要牵头做好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要在州委、州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团结协作、开拓创新,突出工作重点,全面落实本实施规划,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州、建设法治红河作出扎扎实实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