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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4348/2017-05440
规范性文件
2017-03-24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红河州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红政办发〔2017〕3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红河州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0日

 

红河州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序号

采购项目

品目代码

备注

货物类

1

服务器

A02010103

2

台式计算机

A02010104

不包括图形工作站

3

便携式计算机

A02010105

不包括移动工作站

4

喷墨打印机

A0201060101

5

激光打印机

A0201060102

6

针式打印机

A0201060104

7

扫描仪

A0201060901

不包括档案、工程专用的大幅面扫描仪

8

操作系统

A0201080101

9

数据库管理系统

A0201080102

10

办公套件

A0201080104

11

复印机

A020201

不包括印刷机

12

投影仪

A020202

用于测量、测绘等专用投影仪除外

13

多功能一体机

A020204

具有多种办公功能的设备入此,例如带有打印功能的复印机等

14

数字照相机

A0202050101

指数码机。包括单反数码相机、卡片数码相机等

15

LED显示屏

A020207

包括单基色显示屏、双基色显示屏、全彩色显示屏等

16

速印机

A02021001

17

轿车

A02030501

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不超过(含)9个座位

18

越野车

A02030502

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不超过(含)9个座位

19

商务车

A02030503

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不超过(含)9个座位

20

小型客车

A02030601

除驾驶员座位外,座位数超过9座,但不超过(含)16座

21

大中型客车

A02030602

除驾驶员座位外,座位数超过(含)16座

22

电梯

A02051228

指载人电梯

23

空调机

A0206180203

空调类额定制冷量14000瓦及以下入此,不含多联式空调机组

24

传真通讯设备

A02081001

指文件(图文)传真机

25

台桌类

A0602

办公用,包括写字台、书桌、前台桌等

26

椅凳类

A0603

办公用,包括扶手椅、凳子等

27

沙发类

A0604

办公用,包括皮沙发、布面料沙发等

28

柜类

A0605

办公用

29

架类

A0606

办公用

服务类

30

计算机设备维修和保养服务

C0501

包括计算机设备、计算机网络设备、信息安全设备等的维修和保养服务

31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C050301

指乘用车的维修和保养服务

32

车辆加油服务

C050302

指乘用车的加油服务

33

机动车保险服务

C15040201

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服务和机动车辆保险服务等

注:表中“采购项目”和“品目代码”栏中所列内容主要参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财库〔2013〕189号)中有关名称和代码。

以上项目必须按照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批量集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是公开招标的形式之一,实施日常采购时,列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通用货物和服务项目,可实行批量集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批量集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供应商,明确中标产品和服务条件。采购单位应该在批量集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中标范围内,择优竞价选择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产品或服务。

公务用车、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采购,应当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序号

采购项目

品目代码

备注

货物类

1

路由器

A02010201

2

交换设备

A02010202

指网络交换机

3

信息安全设备

A020103

4

磁盘阵列

A02010502

5

网络存储设备

A02010507

NAS设备入此

6

支撑软件

A02010802

包括需求分析软件、建模软件、集成开发环境、测试软件、开发管理软件

7

应用软件

A02010803

包括应用软件包和用户程序

8

触控一体机

A020208

包括室内型、户外型触摸屏等

9

警车

A02030709

10

医疗车

A02030719

包括救护车等

11

清洁卫生车辆

A02030728

12

图书档案装具

A020401

13

视频会议系统设备

A020808

14

广播电视电影设备

A0209

15

医疗设备

A0320

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如乙类大型医疗设备等)除外

16

环境监测设备

A032405

17

政法检测专用设备

A0325

18

农林牧渔专用仪器

A033401

19

安全用仪器

A033404

20

气象仪器

A033408

21

水文仪器设备

A033409

22

测绘专用仪器

A033410

23

教学专用仪器

A033412

不包括科研仪器设备

24

文艺设备

A0335

25

体育设备

A0336

26

被服装具

A0703

27

医药品

A11

指用财政资金支付的公益性医药品,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服务类

28

软件开发服务

C0201

指专门从事计算机软件的程序编制、分析等服务

29

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

C0202

指通过结构化的综合布线系统和计算机网络技术,将各个分离的设备、功能和信息等集成到相互关联、统一协调的系统之中的服务

30

数据处理服务

C0203

指向用户提供的信息和数据的分析、整理、计算、存储等加工处理服务

31

运行维护服务

C0206

指为满足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及优化改进要求,对用户信息系统的基础环境、硬件、软件及安全等提供的各种技术支持和管理服务

32

单证印刷服务

C08140101

包括各类表单、证件、证书的印刷服务

33

票据印刷服务

C08140102

包括发票、收据等票据的印刷服务

34

物业管理服务

C1204

注:表中“采购项目”和“品目代码”栏中所列内容主要参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财库〔2013〕189号)中有关名称和代码。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货物和服务类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省级200万元,州级120万元,县市级100万元。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及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二)工程类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

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实施;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实施。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应由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出具不招标意见。

四、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外,且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0万元(不含)以上的项目属于分散采购项目,可由采购单位按照法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自行组织采购,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采购实施计划和采购合同需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外,且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由采购单位按照内控、财务等制度执行。

五、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一)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节能产品目录清单的节能产品实行强制采购;列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志产品目录清单的环保产品实行优先采购。

(二)公务用车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三)采购单位应当在编制采购预算时,制定向小微企业预留份额的计划,执行对小微企业的支持政策,并在年末将向小微企业预留份额情况统计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各地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

(四)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凡国内产品能够满足需求的都应当采购国内产品,对进口产品采购实行审核制度,未经核准不得采购进口产品。

(五)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可追溯产品。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本地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六、有关事项

(一)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原则上不得调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由县、市人民政府报州人民政府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抄送省财政厅备案。

县、市人民政府可在本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作调整和增减。

(二)负有部门预算编制职责的部门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部门预算、决算公开的有关要求,公开政府采购预算、决算。

(三)采购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政府采购预算,选择相应的采购方式,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在实施采购时确需变更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须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

(四)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省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示采购信息、采购文件、采购预算、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内容。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除外。

(五)采购单位要按照采购合同,对采购的每一项产品、技术、服务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

(六)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工作现场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文件一并存档。

(七)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应当从财政部门依法建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八)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因交易中心场地有限不能满足项目法定时间要求,或其他原因不能进场交易的,采购单位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留存有关证明后,按照国务院、财政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的有关文件规定,可到符合政府采购监管要求的其他场所交易,并由采购单位的纪委、监察等部门监督或在公证机构的见证下进行开标、评标、评审活动。

(九)对符合竞争性条件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对具有特殊性、不符合竞争性条件(承接主体发育程度低)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采取特许经营、委托、战略合作、大额项目分包、新增项目另授等方式实施购买,积极探索定额补助、以奖代补等形式,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

(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完成项目行业准入,以及州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方案等识别、准备工作后,才能启动政府采购程序。各级政府应当优先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具有投资、运营管理能力的社会资本。

(十一)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等规定,以及国务院“中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谈判”和统计工作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关数据、资料等。

七、特殊情形

(一)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

急采购;经州委、州政府及以上的党委、政府认定的紧急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并经保密部门认定的采购,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二)采购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州委、州政府批准自行采购的,不需再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三)州委、州政府已批准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具体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需将采购实施计划和经政府采购程序后签订的合同,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四)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万元及以

下的项目,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可实行自行采购,每月自行采购不得超过10万元,全年不得超过100万元。

(五)采购目录已列入部门预算支出规划或者财政性资金

来源有保障的前提下,采购单位可以提前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待资金到位后,采购单位再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履行合同。

(六)州属高校、科研机构可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

构采购各类科研仪器设备;可自行选择评审专家;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州属高校、科研机构应按照国务院、财政部内部管理规定,加强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内控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主动公开政府采购相关信息,做到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七)州以下垂直管理单位和州驻县(市)预算单位的政

府采购项目,既可纳入州财政部门管理,也可从提高效率、节约成本、办理便捷的实际出发,纳入当地财政部门管理,但同一项目只能由一个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管理。

(八)中央和省各部、委、办、厅、局统一组织采购的,中央和省各部、委、办、厅、局直拨资金的,中央和省驻州单位使用中央、省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按照中央和省各部、委、办、厅、局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八、本目录的修订

本目录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修订的,由州

人民政府授权州财政局另行公布。

九、本目录及有关标准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